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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属于宗教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属于宗教院校的,提供《宗教院校登记证》;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属于其他组织的,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登记证书或资质证明。
样表4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docx
样表8 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docx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样表9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docx
1.申请人为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需盖章;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自然人,需签字;3.不得擅自修改承诺书格式。
样表10 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doc
仅在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如腾讯公司、新浪公司等大型平台)时提供,申请网站、公众账号等无需提供。
仅在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如腾讯公司、新浪公司等大型平台)时提供,申请网站、公众账号等无需提供。
仅在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如腾讯公司、新浪公司等大型平台)时提供,申请网站、公众账号等无需提供。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回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回答:微信群、QQ群属于半隐私场景,不需要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但要遵守《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在群内传教、讲经讲道、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
回答:不可以。应当向组织所在地即组织注册登记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回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6个月内(即2022年9月1日前),这些未办理许可证的组织依然可以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但是,6个月过渡期结束后仍未获得许可的组织,不得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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